第一条
各部门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
⒈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盲目操作;
⒉擅自拆卸或改装资产,造成资产损坏;
⒊在教学和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失职,造成资产损坏;
⒋资产保管人员失职,领、发、借用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执行,造成损坏、丢失;
⒌由本校师生带入者造成损坏、丢失;
⒍学校总务科认定的其它原因造成资产损坏和丢失的。
第三条
赔偿处理办法。根据损坏、丢失资产的情节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确定赔偿处理办法。原则上按同类物品原价赔偿;如部分损坏,经修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贵重、精密、稀缺的资产、材料损坏、丢失的,除责成赔偿损失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赔偿处理程序。属责任事故的,有关部门须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总务科审核。赔偿总额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由所在部门审核,报总务科审批;总价在500元以上的,由部门报总务科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
处理意见下达后一周内,有关责任人员应将赔偿款项送交学校财务科。逾期由财务科根据总务科通知,从有关责任人员的工资等收入中扣除。
第六条
本办法由总务科负责解释。
200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