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校设备的使用效益,加强对资产的管理,根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闲置、报废条件
1.本办法所指的资产范围是: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2.资产闲置是指仍可使用,但因部门职能调整而造成闲置。
3.资产报废是因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缺套残损、精度丧失或下降、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经鉴定,须进行产权注销处理。
第二条 闲置资产处置办法
1.对本部门内仍可使用的资产,应首先在部门范围内进行调剂。
2.对本部门内难以安置的,可调剂到校内供其他部门使用。调剂程序是:由部门提出调剂申请,经总务科同意后,需要的部门凭总务科《调拨通知单》领取。提出调剂的部门负责清点移交,总务科负责调整实物账册,领取部门负责搬运。
3.对在校内难以调剂、无部门需要的,可由原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寻找适合场所暂行保管。在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损坏的,由保管部门负责处理,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4.对学校和部门均难以安置的闲置设备,可予以拍卖。拍卖手续按以下报废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废资产处理办法
⒈申请报告。资产报废前,有关部门应填写《报废申请单》,送交总务科。
⒉实地清点。总务科组织鉴定小组进行实地清点和鉴定。
⒊清点鉴定后,按以下批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⑴资产单位原值在20000元以上的(含20000元)的处置,报主管部门批准。
⑵资产单位原值在20000元以下的,但成批处置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处置,报主管部门批准。
⑶资产无偿高入调入外单位的,批量在10000元以上的处置,报主管部门批准。
⑷向个人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包括提前报废的资产),单位原值在3000元以上及批量在10000元以上的处置,报主管部门批准。
⑸不在上述四项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经校长批准后即可处置。
⒋批准报废后的资产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
⒌报废资产由提出报废的部门负责执行有关资产拍卖协议。
⒍设备拍卖后,总务科根据《资产报废申请单》调整部门资产明细账;
⒎财务科凭核准的《资产报废申请单》销账,并在会计凭证的“摘要栏”内,登记报废的“资产编号”或报废处置单编号,以便今后备查。
⒏资产的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科负责解释。
200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