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资产移交制度

作者: 时间:2011-01-21 点击数:

第一条

学校各级资产责任人除正常的人事调动与流动外,未经学校批准,一般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条
各级资产责任人,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与调动。

第三条

办理资产移交时,资产责任人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⒈完成已经受理的记账、登记工作;

⒉整理移交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等各项资料,对尚未办理完成的事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⒊在账册封面上注明移交日期,并在各财产物资帐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⒋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账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

⒌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部门财产责任人移交,由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监交;资产管理员移交,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监交,总务科长和主办会计参加监交工作。

⒍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应逐件清点,如果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⒎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部门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证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⒏不准封包移交、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账册,另起炉灶;

第四条

前任移交的问题,后任有责任协助清理。原资产责任人调离,仍必须对原部门或个人管理的资产负责,有责任配合说明资产的去向或追回流失的实物。任何人不得以调离原部门或原岗位、或以不再负责该项工作为由,不配合资产管理工作。


2007年5月

版权所有:南京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苏ICP备12022064号   
夫子庙校区:东牌楼74号    邮编:210001    邮箱: njcx@vip.163.com  
联系电话:025-8665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