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资产验收、入库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01-21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保证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文件)、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试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暂行办法。

一、职责

第一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各种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以及自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家具等资产,其产权均属学校所有,符合本要求的均由学校总务科组织办理验收、入库、登记手续,财务科审核、报销。

第二条
办理资产验收入库时,应明确管理部门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并将保管部门和保管人员的姓名登记入账。

第三条

属于多部门或多人共用的资产要求明确一个保管部门和使用保管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是资产使用和保管的基层单位。总务科负责编制全校统一的单位信息管理系统代码。

第五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协助总务科做好资产验收、入库和登记工作。资产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和调整,由各部门提出,报总务科备案。总务科根据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有关培训工作,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第六条

各部门购置资产,必须按学校资产采购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经学校批准的资产购置执行计划文件是仪器设备验收、入库、登记的必备凭据之一。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资产,不予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手续。

二、有关验收入库程序

第七条

经批准购置的资产,采用以下入库、验收管理流程:

㈠未办理政府采购的资产验收、入库、登记流程

⒈设备到校,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落实使用管理责任人,组织验收,根据资产铭牌上的名称、型号、规格等信息,填写《资产验收单》,输入数据,完成后送交总务科。

⒉总务科对使用部门提交的《资产验收单》,进行初步审核,打印《资产验收单》。

⒊使用部门和使用管理责任人在《资产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指定有关人员携发票和《资产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

⒋在总务科办理入库手续时对《资产验收单》上使用保管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设备名称、型号和规格等信息是否输入完整等,进行再次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总务科在《资产入库单》上签字盖章,一式三联,其中的一联返回使用部门保管,一联留总务科备查,一联给经手人随发票到财务科报销。

㈡办理政府采购的资产验收、入库、登记流程

第八条

设备到校,总务科通知使用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组织验收。区别是一式三份的《资产入库单》,其中的一联返回使用部门保管,一联留总务科备查,总务科采购人员携带一联《资产入库单》和政府采购有关发票和文件,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九条

资产设备到校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申购部门负责完成以下验收手续:

⒈资产采购合同生效后,申购部门应负责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明确验收、领用、使用管理责任人员,落实放置地点,配备所需环境设施,准备工作完成后,通知送货到校。

⒉总务科负责通知供货商和申购部门,确定验收办法,并要求供货商随同资产,携带有关采购合同、发票等凭据,在指定时间内到申购部门确定的地点,进行验货。

⒊资产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单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总务科、申购部门、供应商,并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组成,逐条考核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验收完成后,各方在《资产验收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⒋验收办法:

⑴资产到达指定地点后,由供货单位负责开箱。

⑵申购部门负责清点、检查资产的外包装与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对照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它技术资料,检查资产的规格、型号、质量、性能(主要技术指标)、附件及有关技术资料等,与合同有关条款和发票是否相符,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是否相符;

⑶由供货商负责安装、调试和试运转,申购部门负责在验收单上作好详细记录。如果申购部门自行安装,必须在供货商的指导下,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造成损坏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⑷资产验收应以合同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验收中若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及资料不全等问题的,应及时提出,填写《资产验收问题处理报告》,通知总务科或直接向供应部门交涉,研究处理办法,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⑸资产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责任人会同资产领用人对照资产的铭牌、合同、说明书等,逐件登记,填写《资产验收单》;登记完成后,编上自编号,贴上小标签,在《资产验收单》和发票原件上签字确认,以示保管责任,再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交部门资产责任人汇总,统一送总务科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⑹入库登记时,使用部门应将资产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复印并列出清单,有关原件送总务科存档,复印件由申购部门保管。单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原件由总务科转交校档案部门存档。

⑺进口资产由总务科、申购部门和经销单位共同验收;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资产必须由外商技术人员开箱,并安装调试。

⑻验收完成期限。单价10万元以下的资产到校后,原则上应在7天内完成验收手续,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原则上应在14天内完成验收手续。

三、入库登记、记账规定

第十条

入库登记要符合以下要求:

验收合格后,申购部门须备齐以下材料,办理入库手续:

⒈资产采购合同等批准文件;

⒉申购部门负责人及使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购置发票;

⒊申购部门签字确认的《资产验收单》;

⒋所购资产的全套技术资料原件(含说明书、保修卡等)。

第十一条

经总务科办理入库手续后,即进入建账阶段。建账要求如下:

⒈资产入账主要分为三类登记:

⑴固定资产账,主要指500元以上、具有单独使用功能、能够保持一年以上外部形态,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

⑵低值耐用品账,主要指500元(不含500元)以下和300元以上(含300元)、能够保持一年以上外部形态,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

⑶易耗品和材料。不能保持一年以上外部形态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有关物品。

⒉由总务科在《资产入库单》上注明:属专用设备还是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是指教学部门领用,且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不含家具),其它均为一般设备。

⒊低于300元以下且能保持一年以上外部形态或使用期限的物品,由各部门负责填写入库验收单,直接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但记入本部门《低值耐用品明细账》,明确领用人,由部门负责管理。

⒋家具类物品不论购置单价,均由申购部门到总务科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⒌实训基地、功能室所用易耗品和有关材料,申购部门填写入库单后,直接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记入本部门的《易耗品和材料明细账》,由部门负责管理。

⒍捐赠的资产,由接受部门到总务科办理入库手续后,到财务科做账,并记入本部门《资产明细账》。

⒎财务科根据总务科《资产入库单》,给予报销,并在会计凭证的“摘要栏”内,登记入库的“设备编号”或“入库单号”以便今后备查。

⒏对于单价300元以上(含300元),且不能独立使用的资产配件、附件,可以有两种方法登记入账:

一是将配件单价直接计入增加主机价值,并在固定资产明细表的备注中注明单价增加的原因。

二是作为资产单独登记入帐。300元以下的配件、附件,由申购部门在本部门填写《资产入库单》后,直接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⒐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资产,由申购部门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与委托保管部门商定,指定保管责任人,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办理入库时除上述材料以外,还需要附“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并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委托保管部门签字确认方可入账。

⒑以赠送、支援或对外出售科研等产品为目的,而使用本校经费(含科研等经费)购置的资产等物品,均要办理入库手续。赠送或出售时,再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销账手续。

⒒资产计价要求:

⑴自制的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工、料、费计价入账。

⑵无价调入、账外盘盈和其它原因增加的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可以估价入账。

⑶调出、变卖、报废的资产,按原价注销。

⑷明确“教学”和“行政”在“使用方向”上的划分原则。根据学校确定的教学和行政部门,凡教学部门购进的资产一律在使用方向上列为“教学”;行政部门购进的资产列为“行政”。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科负责解释。


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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